投標須以書面(即投標書)為之,並密封投入標匭,開標時,投標保證金封存袋由執行法官當場開啟,得標者,保證金即抵充價款。未得標者,由投標人當場簽名蓋章並核對身分證明無誤後,領回原封之本袋保證金。
投標書得向法院執行處或服務處取用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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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 一 ) 、繳足價金: 得標人不待通知即應於得標後七日內繳足全部價金。
( 二 ) 、取得權利移轉證書:繳清價款後十日內,法院將發給得標人權利移轉證書,證明已取得不動產之所有權。
( 三 ) 、申報契稅:需向稅捐機關申報契稅,如超逾規定期限未申報時將受罰。
( 四 ) 、辦理權利移轉登記:
1.備齊身分證正本、影本、權利移轉證書及戶籍謄本。
2.至不動產所在地之地政事務所填寫土地登記申請書、登記清冊。
3.繳交地政規費。
4.三日內可領取新權狀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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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 一 ) 投標前應申請登記謄本以核對資料:
投標前請詳閱法院不動產拍賣公告及不動產投標須知,並應事先到地政事務所申請欲投標標的之登記謄本,查看公告資料與登記謄本所記載是否相同,如與登記謄本所載不相符,可能會影響拍賣效力而導致拍賣無效。
( 二 ) 保證金之預繳:
依強制執行法第八十六條 ( 保證金之預納 ) 法院保證金金額訂在百分之二十左右,投標人可向各銀行以現金換發以該銀行為發票人,並以臺灣銀行總行或執行法院所在地分行為付款人之支票或匯票,存入封存袋內,並將袋口密封,在封口處簽章後,連同投標書投入標匭,未將保證金票據放進封存袋者,其投標無效。
( 三 ) 應詳細閱讀查封筆錄:
通常查封筆錄之內容涵蓋拍賣不動產資料、查封原因及查封時該不動產使用情形。倘有第三人佔用或租用之情形,均會載明佔有人姓名、地址、佔有原因、存續期間、租期、租金、押金等資料,此均可從查封筆錄上查知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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